(2016)渝0103民初2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修彬与赵友军,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彬,赵友军,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081号原告赵修彬,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张衡,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登方,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友军,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村30#二层。法定代表人程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修彬与被告赵友军、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赵修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修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紫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