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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修彬与赵友军,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彬,赵友军,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081号原告赵修彬,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张衡,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登方,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友军,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村30#二层。法定代表人程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修彬与被告赵友军、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赵修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修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紫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