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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6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罗惠红与施再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惠红,施再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884号原告罗惠红,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煤山镇白岘乡三洲山村村驻地自然村。委托代理人:吴俊,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再林,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煤山镇白岘乡三洲山村村驻地自然村。原告罗惠红诉被告施再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因原告罗惠红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惠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