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刘丹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梅,刘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107号申请人:刘春梅,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伦市海伦镇。被申请人:刘丹凤,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伦市。申请人刘春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丹凤在中国建设银行海伦支行的532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春梅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住宅(面积99.80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刘丹凤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丹凤在中国建设银行海伦支行的53200.00元存款,期限为自2016年10月24日始至2017年10月23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刘春梅所有并提供担保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住宅(面积99.80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期限为自2016年10月24日始至2019年10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552.00元,由被申请人刘丹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福坤审判员 韩激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