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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刑初586号

穆宽强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穆宽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刑初58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原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宽,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看守所。原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宽犯强奸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穆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穆宽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裁定: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重新审理后,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穆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穆宽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该案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2015)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重新审理后,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黔0321刑初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穆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穆宽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2016)黔03刑终2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刑初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6日以因证据问题为由,作出播检公诉撤诉[2016]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成伦

审 判 员  罗 杰

人民陪审员  赵明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廷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