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金山与梁明伟、路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鲁1481执841号被执行人梁明伟、路娜、尚朋举、赵淑红:申请执行人张金山与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乐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5)乐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申请执行费670元。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8101040021564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