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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265号原告:孟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腾,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原告孟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