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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文侠与吕难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侠,吕难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930号原告:刘文侠,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国庆,亳州市谯城区华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难难,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侠诉被告吕难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侠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文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