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赤峰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占信、韩素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占信,韩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原建昌营镇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哲,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占信,男,51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韩素英,女,67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赤峰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占信、韩素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曹占信、韩素英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曹占信、韩素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曹占信、韩素英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宏伟审判员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凡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