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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承德与张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承德,张珍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2418号原告:罗承德,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珍平,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罗承德与被告张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承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贵生,被告张珍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承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张珍平支付饲料款185266元及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罗承德在武平县象洞镇经营饲料兽药店,多年来张珍平一直在罗承德处购买饲料,2016年6月20日双方对买卖饲料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张珍平结欠罗承德饲料款185266元,张珍平出具客户欠款确认书一份,之后,罗承德多次向张珍平催要,张珍平无动于衷,张珍平拒不履行债务,严重损害了罗承德的利益。张珍平承认罗承德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家庭困难,目前无力偿还。本院认为,张珍平承认罗承德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罗承德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张珍平向罗承德赊购饲料,结欠饲料款185266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对欠款进行结算时未约定付款时间,罗承德可随时要求张珍平在合理期间内付款。张珍平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支付欠款并赔偿罗承德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罗承德的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2016年9月2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罗承德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罗承德要求张珍平偿还饲料款185266元及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珍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罗承德饲料款185266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罗承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5元,减半收取计2002.5元,由张珍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良勤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