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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206��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程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265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夏 刚审��员钟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