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昌益与罗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益,罗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2462号原告:吴昌益,男,1974年4月8日生,仡佬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罗林林,男,1992年8月26日,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吴昌益与被告罗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吴昌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昌益以被告罗林林已清偿债务为由,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益负担。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帮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