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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昌益与罗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益,罗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2462号原告:吴昌益,男,1974年4月8日生,仡佬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罗林林,男,1992年8月26日,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吴昌益与被告罗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吴昌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昌益以被告罗林林已清偿债务为由,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益负担。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帮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