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鸿金与林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鸿金,林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何鸿金,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剑武,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鸿金与被执行人林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49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经查明,本院依据(2015)龙新执字第104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2月25日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林剑武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号汽车的过户、转籍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0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