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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戴克兵与周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克兵,周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4769号原告:戴克兵。被告:周天林。原告戴克兵与被告周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克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天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克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周天林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整及截止至2015年9月7日止的约定利息27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周天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4日,周天林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戴克兵立据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约定月利率2.5%。现戴克兵多次向周天林催要此款,周天林均借口搪塞,至今分文未付本息。为维护戴克兵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周天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4日,周天林立据向戴克兵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周天林一直未偿还此款本息。本院认为,周天林向戴克兵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有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该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周天林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借据显示,双方约定了利息,但不清楚,经释明,戴克兵认可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本院予以认定。现戴克兵要求周天林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对戴克兵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天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克兵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被告周天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士玲代理审判员  郭 贾人民陪审员  李宏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士洋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