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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书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书保,汉族。因流氓罪于1987年10月29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8日被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保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顺章、宋星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书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书保来到某黄沙店门口将受害人刘某的雅马哈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值为2324元。2016年7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书保来到某居民小区的楼道中将受害人陈某某的嘉陵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值为4582元;2016年7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书保来到某超市门口将受害人胡某某的绿能牌电动车盗走,该摩托车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值为2167元。2016年7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书保来到某路与某二路交叉口将受害人孙某某的金城摩托车偷走,该摩托车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价值为1328元。综上,被盗物品总价值1040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书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被告人张书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刘某、陈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的陈述;2、证人甄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鄂城区法院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书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贵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梦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