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初2192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唯与阆中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唯,阆中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2192原告王唯,男,生于1993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张小云、邓志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阆中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魏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唯诉被告阆中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卿宇人民陪审员 张 扬人民陪审员 宋俊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