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李逢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李逢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280号原告: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临邑县浙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卞传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燕,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逢杰。原告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逢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长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