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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李逢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李逢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280号原告: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临邑县浙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卞传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燕,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逢杰。原告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逢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长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