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秦为青与王均均、李梦云、无为县安玖拉美容美发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为青,王均均,李梦云,无为县安玖拉美容美发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326号原告:秦为青,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王均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李梦云,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无为县安玖拉美容美发店,住所地:无为县。主要负责人:李梦云原告秦为青与被告王均均、李梦云、无为县安玖拉美容美发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汪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承担10万元及其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为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