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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治国与杨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国,杨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国。被执行人杨杰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治国与被执行人杨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杰英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治国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被执行人杨杰英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杨杰英虽有房产,但设置了抵押,本系列案的申请执行人也均未向本院提出拍卖申请,且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杰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宋宏学审判员  袁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