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嵊州市科迪电子有限公司与陈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科迪电子有限公司,陈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383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科迪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2708-9),住所地:嵊州市嵊州大道南1835号。法定代表人:倪秋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红平,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军(身份证号码:3306231960********),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嵊州市科迪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德军名下无房产车辆、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300万元及息,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300万元及息,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3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月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