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青杠街道中兴村民委员会第十四村民小组与重庆凯普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兴村民委员会第十四村民小组,重庆凯普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263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兴村民委员会第十四村民小组,住所地:璧山区青杠街道办事处中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苏永红,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女,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凯普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办事处高家村,注册号500227000009799。法定代表人:李宗全。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兴村民委员会第十四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凯普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兴村民委员会第十四村民小组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兴村民委员会第十四村民小组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兴村民委员会第十四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重庆凯普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