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民初1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军育、肖剑与肖剑、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育,肖剑,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福中福生态旅游村项目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332-1号原告吴军育。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剑。被告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699号。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福中福生态旅游村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福中福生态旅游村。负责人张有高,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育诉被告肖剑、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福中福生态旅游村项目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告肖剑、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福中福生态旅游村项目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其名下位于国绣园75-4号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2009开字第××号)、担保人吴风清名下位于黄石市铁山区大冶铁矿余家山路10-4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99私33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军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肖剑、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福中福生态旅游村项目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吴军育名下位于国绣园75-4号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2009开字第××号)、担保人吴风清名下位于黄石市铁山区大冶铁矿余家山路10-4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99私33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