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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第4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乔某1诉乔某2、乔某3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1,乔某2,乔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第4469号原告:乔某1,男。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乔某2,男。被告:乔某3,女。本院受理原告乔某1诉被告乔某2、乔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乔某1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某1承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