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战淮与卞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战淮,卞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战淮,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卞光林,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安康。本院在执行张战淮与卞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亦同意在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