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赵建刚与史英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刚,史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建刚,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宁晋县耿庄桥镇赵家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史英军,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宁晋县耿庄桥镇赵家庄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赵建刚与被执行人史英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宁邢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刚与被执行人史英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史英军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车辆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史英军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建刚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史英军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峰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