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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晓玲与赵霜梅合伙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兴安西路。被执行人赵霜梅,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白河县人,住汉滨区莲花西巷。张晓玲与赵霜梅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张晓玲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霜梅按照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张晓玲42800元)于2016年10月20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字第438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代理审判员  来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