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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朋朋与张念亮、张峰、周帅、牟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朋朋,张念亮,张峰,周帅,牟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2435号原告:徐朋朋,居民。被告:张念亮,居民。被告:张峰,居民。被告:周帅,居民。被告:牟莹,居民。原告徐朋朋与被告张念亮、张峰、周帅、牟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徐朋朋于2016年10月24日以四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朋朋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朋朋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徐朋朋负担。审判员  刘利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山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