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顺与江柯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江柯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杨顺,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李春燕,云南融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柯颖,女,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顺与被执行人江柯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云A×××××号、云A×××××号轿车两辆,但尚未找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13767.64元、未受偿人民币613767.64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昆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妍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讨论记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杨顺被执行人:江柯颖评议时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评议地点:执行局汇报人:林昆参加人:杜禹衡、林昆、陆云涛记录人:陈妍评议记录: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云A×××××号、云A×××××号轿车两辆,但尚未找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13767.64元、未受偿人民币613767.64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拟裁定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杜:同意经办人意见。陆:同意。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签字(时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