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伍锡铭与祁东县建新客运有限公司、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财鑫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锡铭,祁东县建新客运有限公司,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财鑫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1159号原告:伍锡铭,男,汉族。被告:祁东县建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祁丰路374号。法定代表人:曾利春。被告: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24025房。法定代表人:邹迎宾。被告:衡阳财鑫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尹智玲。原告伍锡铭与被告祁东县建新客运有限公司、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财鑫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伍锡铭诉称,2016年3月1日,伍锡铭与祁东县建新客运有限公司、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财鑫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民间资本投融资服务合同,约定伍锡铭向祁东县建新客运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由衡阳财鑫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月利率1.1%按月支付,逾期加收50%罚息,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伍锡铭按约支付了祁东县建新客运有限公司5万元。衡阳财鑫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祁东县建新客运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因合同引起纠纷由被告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经审查,湖南湘润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24025房。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罗 诚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校对人:谭 雅 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