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闫雪梅与邱庆花、张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雪梅,邱庆花,张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235号原告:闫雪梅被告:邱庆花被告:张明本院受理原告闫雪梅与被告邱庆花、张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邱庆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不动产确权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确权的不动产位于城阳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辩称,本案的事实是,被告张明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侵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明的住所地在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经审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立案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明的住所地在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妥。被告邱庆花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邱庆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邱庆花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清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