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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根与被告宿雷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根,宿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178号原告李永根,男,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居民。被告宿雷英,男,成年,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根与被告宿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刘 义审判员 罗成章审判员 温国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朝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