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根与被告宿雷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根,宿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178号原告李永根,男,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居民。被告宿雷英,男,成年,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根与被告宿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刘 义审判员 罗成章审判员 温国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朝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