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陕西嘉晟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嘉晟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嘉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辛辛,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梅元,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嘉晟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公司存款997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金述林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壮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