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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湖州市练市广场音乐茶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湖州市练市广场音乐茶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39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市练市广场音乐茶座,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振兴路湖滨花园综合楼*楼。经营者:沈新凤,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湖州市练市广场音乐茶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练市广场音乐茶座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练市广场音乐茶座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练市广场音乐茶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胡新春代理审判员  王 芝人民陪审员  宋慧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