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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荣坤与曹辉华、朱福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坤,曹辉华,朱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坤,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曹辉华,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朱福群,女,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李荣坤申请执行曹辉华、朱福群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曹辉华、朱福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荣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6600元。执行中,经本院现场勘察,发现被执行人居住地为农村宅基地,居住环境简陋,家用设备陈旧。经本院查找,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现本案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司法救助案件已经审查立案。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条件。待本案符合继续执行条件后,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执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钱红斌执行员 王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科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