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民初7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明扬与王朝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扬,王朝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767号原告:陈明扬,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发,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朝峰,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明扬与被告王朝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明扬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本案所欠款项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扬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