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汪云、石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汪云,石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张业军,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玉雯,系辽宁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洋,系辽宁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云。被执行人石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汪云、石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希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