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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民委员会与陈丰收、杨庆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民委员会,陈丰收,杨庆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957号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夏本平,该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帮发,雨山区佳山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艳,雨山区佳山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丰收,女,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被告:杨庆伏,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丰收、杨庆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