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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奇敏与陈洁、吕志民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奇敏,陈洁,吕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奇敏,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赵建勇,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洁,女,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吕志民,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苏奇敏与陈洁、吕志民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位于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银路37号金山丽园10栋2单元702室房屋一套为被执行人吕志民所有,现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该房屋,本案已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案等待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元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