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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伟颀与刘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伟颀,刘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16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伟颀,女,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委托代理人:贺欣,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康怀,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磊,女,满族,住辽宁省昌图县泉头镇东街道。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新城路56-28甲号。法定代表人:仪雪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繁骅,女,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聚农路。委托代理人:姜雅红,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上诉人朱伟颀与被上诉人刘磊、被上诉人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朱伟颀委托代理人贺欣、吴康怀,刘磊,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曾繁骅、姜雅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关于争议了漏水原因的认定问题。二审期间,为了查明漏水事实,本院对漏水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勘查漏水原因可能有二:一种原因是,该楼入住率极低,朱伟颀家等住户冬季都处于停止供暖状态,该楼主下水管多处上冻结冰,致使下水管堵塞,污水从五楼刘磊家的下水反水湾溢出,最终导致刘磊家地面及朱伟颀家棚顶、墙壁及橱柜等受损。另一种原因是,打压侧漏实验中,室内自来水关闭状态下,自来水水表仍在慢速转动,据此判断自来水管线存在疑似漏点。打压侧漏实验结果:朱伟颀家室内部分自来水管线未见漏点。在朱伟颀家屋内水闸至屋外入户水闸打压测漏时,发现该区域存在疑似漏点。综上,本案争议漏水原因可能有二,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漏水原因不一致。基于上述事实,可以基本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漏水原因时存在瑕疵,现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明确导致漏水损害的责任主体、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案件基础事实,故本院认为,应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由一审法院对未明案件事实予以厘清,据实裁判。关于争议的损失认定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未能对朱伟颀家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可在明确责任后,对朱伟颀家的损失情况进行司法鉴定,以便明确损失价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5元,退回上诉人朱伟颀。审判长  王庆利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跃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