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3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守义与黄圣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义,黄圣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守义,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圣加,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圣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圣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守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但被执行人黄圣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8月10日、2016年10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除查到被执行人黄圣加有部分银行存款外,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6年8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黄圣加的银行存款,并于2016年10月19日扣划其银行存款13188.62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清偿债务;3、于2016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黄圣加纳入失信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守义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