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逄焕求与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焕求,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4031号原告:逄焕求,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西市威海东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英(逄焕求之母),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国道×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孙绍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逄焕求与被告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逄焕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英、被告混凝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逄焕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混凝土公司对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490元、误工费27960.40元、护理费5150.60元、交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残疾赔偿金2422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1482.2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为469403.20元,请求赔偿234701.60;2.诉讼费用由混凝土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逄焕求系混凝土公司的职工。2015年4月30日4时许,逄焕求由混凝土公司安排驾驶混凝土公司所有的鲁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209省道行驶至莱西市夏格庄镇官庄大桥左弯路时,发生侧翻,致其受伤。逄焕求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混凝土公司予以赔偿。该纠纷经双方协商处理未果。为此,具状法院,请求予以判决。混凝土公司辩称,1.逄焕求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应予驳回;2.逄焕求未按混凝土公司指示的行车路线行驶,且其驾车操作失误、单方肇事,混凝土公司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混凝土公司为逄焕求垫付了医疗费17801.74元,应予返还;4.逄焕求驾驶混凝土公司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混凝土公司造成了车辆损失、车辆营运损失以及支付车辆鉴定费、清障费等项合计163080元,逄焕求依法应予承担,混凝土公司对此保留诉权。逄焕求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由本院开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证据一,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用以证实:逄焕求申请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期限,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受理。对该证据,混凝土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二,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份,莱西市交通运输局《路产损坏赔偿处理决定书》1份、《路产损坏通知书》1份。用以证实:逄焕求驾驶混凝土公司鲁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侧翻,致其受伤。对该证据,混凝土公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三,《青岛市通用门(急)诊病历》1份,莱西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1份、《出院记录》1份、××案》复印件(经该医院核对与原件一致)12页、××人费用分类汇总清单》3页、《DR报告单》2份、《CT报告单》2份、《检验报告单》3份、《休息证明书》3份,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门诊病历》1份、《影像报告单》1份,莱西市中医医院《CT报告单》1份、《门诊收费票据》1张,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收据》1张,《交通费客票》2张。用以证实:逄焕求伤后,即被送往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该医院建议逄焕求休息治疗5个月。逄焕求之伤,××致残等级》的标准鉴定为八级伤残。逄焕求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实际发生了交通费400元。对上述证据,混凝土公司的质证意见是逄焕求的伤残等级过高、休息时间过长、交通费数额过高。逄焕求因驾驶车辆受伤,混凝土公司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重新予以鉴定,同时对其误工时间进行鉴定;交通费认可200元。医院诊断逄焕求发生骨折、××,与该次受伤无关。混凝土公司对上述证据证实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根据混凝土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6年10月12日,该司法鉴定所根据本院委托,××致残等级》的标准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逄焕求因外伤致T6、L5椎体压缩性骨折、T58椎体横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逄焕求伤后误工时间为120日。对该鉴定意见,混凝土公司的质证意见是逄焕求构成八级伤残过高、误工时间120日过长,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申请重新予以鉴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逄焕求虽因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等级》的标准鉴定伤残等级,混凝土公司申请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不予准许。混凝土公司认为逄焕求发生骨折、××,应与该次受伤无关。因逄焕求发生骨折属实,××系医院检查考虑的意见,并未作为诊断结论,且混凝土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递交鉴定申请书,视为放弃申请。混凝土公司对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予以鉴定,因该鉴定机构系由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委托,且经本院审查,其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对该鉴定意见应当予以确认,对混凝土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不予准许。证据四,莱西市院上镇前逄家会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逄焕求及其父亲逄本遵《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7页,逄焕求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莱西市第四中学《证明》1份,莱西市某小学《证明》1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经莱西市房产管理局核对与原件一致)1份,水电费、网络费《收款收据》5页。用以证实:逄焕求父母生育子女2人,逄焕求夫妻生育子女2人,逄焕求夫妻及其子女在莱西城区工作生活。对上述证据,混凝土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对逄焕求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项目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证实的事实可以予以确认。混凝土公司围绕其辩称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1张。用以证实:混凝土公司为逄焕求结算了住院医疗费。对该证据,逄焕求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逄焕求系混凝土公司的雇员,月工资4000元。2015年4月30日4时许,逄焕求驾驶混凝土公司所有的鲁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莱西市夏格庄镇官庄大桥左弯路时,因处理不当,车辆发生侧翻,致其受伤。该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逄焕求负事故全部责任。逄焕求伤后,即被送往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L5、S1椎体骨折;2.闭合性胸外伤;3.脑外伤反应;4.多发皮肤擦伤;5.头皮血肿;6.左侧气胸;7.双侧胸腔积液;8.创伤性湿肺。2015年6月4日,逄焕求治疗好转出院,住院35天。出院诊断:1.L5、S1椎体骨折;2.闭合性胸外伤;3.脑外伤反应;4.多发皮肤擦伤;5.头皮血肿;6.左侧气胸;7.双侧胸腔积液;8.右侧第3、4、5、6、7、8、9肋骨骨折;9.左侧第3、4、5、6、7、8、9、10、11肋骨骨折;10.T6椎体压缩骨折;11.T5、6、7、8横突骨折;12.创伤性湿肺。出院医嘱:1.继续绝对卧床休息治疗1个月;2.休息治疗3个月;3.及时复诊,不适随时复查。逄焕求住院医疗费17801.74元,由混凝土公司予以结算。出院后,该医院先后建议逄焕求休息治疗5个月。2015年5月30日,逄焕求到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进行了MR检查。2015年12月25日,逄焕求到莱西市中医医院进行了CT检查,支付门诊医疗费490元。逄焕求之伤,由其委托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6年1月7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逄焕求的损伤程度为八级伤残。为此,逄焕求支付鉴定费1000元。因混凝土公司对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混凝土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2016年10月12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逄焕求因外伤致T6、L5椎体压缩性骨折、T58椎体横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逄焕求伤后误工时间为120日。为此,混凝土公司支付鉴定费2100元。另查明,逄焕求父亲逄本遵,1952年4月11日出生;母亲徐青英,1953年12月1日出生。逄焕求父母生育子女2人。逄焕求在莱西城区工作生活,其夫妻生育子女2人:长女逄爱佳,2002年11月17日出生,系莱西市某中学学生;次女逄爱丽,2008年1月5日出生,系莱西市某小学学生。又查明,逄焕求申请工伤认定,因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受理。该纠纷经双方协商未果,逄焕求具状本院。以上事实,有逄焕求、混凝土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委托烟台正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并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混凝土公司与逄焕求双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分担。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酌情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为例外。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特别是逄焕求作为职业驾驶员,应当尽其所能地履行安全注意的义务,在其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因自己处理不当,以致单方肇事,存在较大过错,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酌情以混凝土公司、逄焕求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逄焕求主张的医疗费4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20元/天×住院35天)、残疾赔偿金242220元(40370元×20年×30%),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本院予以确认。逄焕求主张的误工费27960.40元【147.16元/天×190天(住院35天+医院建议休息155天)】,数额过高,应当计算为16000元(每月工资4000元/30天×司法鉴定误工时间120天)。逄焕求主张的护理费5150.60元(147.16元/天×住院35天),亦数额过高,应当计算为2660元(76元/天×住院35天)。逄焕求主张的交通费400元,因其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并不规范,混凝土公司认可200元,本院予以准许。逄焕求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91482.20元,计算有误,应当计算为179758.80元【逄焕求之父62524.80元(26052元×16年×30%÷2人)+逄焕求之母62524.80元(26052元×16年×30%÷2人)+逄焕求长女15631.20元(26052元×4年×30%÷2人)+逄焕求次女39078元(26052元×10年×30%÷2人)】。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为15631.20元【(26052元×1年×30%÷2人)×4人(逄焕求之父+逄焕求之母+逄焕求长女+逄焕求次女)】,依法未超过26052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逄焕求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442028.80元,应由混凝土公司赔偿221014.40元(442028.80元×50%)。混凝土公司为逄焕求结算的住院医疗费17801.74元,应当抵扣8900.87元(17801.74元×50%),即混凝土公司尚应赔偿逄焕求212113.53元(221014.40元8900.87元)。逄焕求受伤后,混凝土公司未依法为其申报工伤认定;逄焕求申请工伤认定,因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受理。因此,本案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予以处理。混凝土公司辩称逄焕求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逄焕求受伤后,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本院认为,伤残等级确定之日应当认定为逄焕求伤害程度之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混凝土公司该辩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混凝土公司辩称其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雇主对雇员有选任、管理、监督的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即有过错,故该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混凝土公司辩称其有相关的财产损失,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逄焕求经济损失212113.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1元、鉴定费3100元,合计7921元,由被告青岛万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265元(已经支付鉴定费2100元,尚需支付5165元),原告逄焕求负担6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崔展君人民陪审员 张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