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2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云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515号之一被执行人王云,女,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云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判处王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云未能自动履行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对王云罚金人民币2万元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云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