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923号原告:镇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门桥西北侧东门水岸一区01-1幢501室。法定代表人:杨麒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玉平,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平。原告镇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镇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秦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安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