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2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吕哲与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2民初737号吕哲,女。委托��讼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负责人吕建平,系该组组长。原告吕哲与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集体财产分配款25590元及利息1433.04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村民,于2011年6��30日婚生一子马翌城,2011年11月30日领取独生子女证,证号是61020210011035。2012年,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在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小组建设黄堡镇新镇区,对原告所在的吕家崖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吕家崖组土地被征收后,被告确定的每人25590元向本组村民平均支付了征收补偿款。随后原告等人发现,被告因工作失误违背了国家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致使原告及独生子女应享受的土地补偿款未予支付。后经黄堡镇、五星村和吕家崖小组协商,于2012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从今日之后,只要发生经济收入,优先兑现计生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即第一次征地款欠付的独生子女每人25590元,双女户12795元。2014年6月,因G210国道及扩建工程,政府征收原告所属被告部分土地并补偿约140余万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现承诺的款项,被告终以各种理由��诿,致使原告及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迫于无奈,原告依据民诉法第119条之规定依法起诉以求维护原告家庭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吕哲提供的证据如下:1、吕哲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配偶马星关系转接证;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3、2012分地款名单;4、镇、村、组三级承诺书;5、2015年2月12日村民代表小组决议;6、王益区人民法院(2015)王民初字第00626号、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终136号判决书复印件。7、《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民小组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依据此类案件调查收集的证据为:铜王计育[2012]100号文件,王益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关于转发《铜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在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中享受奖励问题答复的通知》的通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陕人常法函[2012]28号文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提交的1至5组证据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认定的事实为,原告吕哲系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村村民,为农村户口,是独生子女户,子女为马翌城,其配偶马星为中共铜川市委政法委公务员,系城镇户口;第6组两份判决书的证据属实,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第7组证据属实,但因原告吕哲的配偶马星系城镇户口,不适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依照陕人常法函[2012]28号文件第一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四十八��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夫妻双方必须均为非城镇户口,一方为城镇居民的不属于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因原告吕哲的配偶马星系城镇户口,故原告的诉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不适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原为《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陕人常法函[2012]28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巧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