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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江源与金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源,金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江源被执行人金克华江源申请执行金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克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支付租金41205元,房屋倒塌损失98313.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克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金克华在2016年10月24日支付江源赔偿款50000元;二、余款在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三、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