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9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241号原告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环一路与烟青一级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97532468D。法定代表人李忠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成尧、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寿山镇大寿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李贵林,执行董事。原告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青岛黄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