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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6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王伟,杨成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王伟,杨成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2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刘亚干,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思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林,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杨成红,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王伟、被告杨成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伟、被告杨成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被告杨成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王伟、被告杨成红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吕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 灵书 记 员 刘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