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石岩与宋建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石岩,宋建强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403号原告:孙石岩,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军,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宋建强,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孙石岩与被告宋建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孙石岩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宋建强已私下将钱赔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石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石岩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孙石岩负担。审 判 长 陆珊珊人民陪审员 黄 珊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