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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石岩与宋建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石岩,宋建强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403号原告:孙石岩,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军,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宋建强,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孙石岩与被告宋建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孙石岩于2016年10月24日以被告宋建强已私下将钱赔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石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石岩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孙石岩负担。审 判 长  陆珊珊人民陪审员  黄 珊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