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明君与四川省佳灵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君,四川省佳灵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322号原告:吴明君,男,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四川省佳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文星镇长城路2段**号。法定代表人:吴加林。原告吴明君与被告四川省佳灵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吴明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吴明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胥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