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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432号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158号D2栋(第一层)。法定代表人:钟伟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平、罗国妹,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浔阳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潘炳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告九江虹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91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其公司江铃牌JX1041TSG24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赣A29F**)、江铃牌JX1020TS3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赣MR65**)、江铃牌JX1020TS3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赣A28D**)、丰田牌GTM6490HNW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赣A0Y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591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江铃牌JX1041TSG24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赣A29F**)、江铃牌JX1020TS3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赣MR65**)、江铃牌JX1020TS3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为:赣A28D**)、丰田牌GTM6490HNW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赣A0Y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俞志翀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