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财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淮北分公司与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淮北分公司,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428号申请人: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被申请人: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淮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开户行:***********、账号:********)予以冻结。该申请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淮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开户行:****************、账号:*****************),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公司淮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